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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物管条例10月1日实施 小区业主自主权增大了
    (2007-9-26 12:03:41)

    10月1日,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与《物权法》同步实施,据悉,此次新《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等方面的内容。按照新条例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过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公司”这两大亮点备受人们关注。

      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物管公司和部分小区业主,他们均认为,新条例增大了业主的自主权,一些实力不济的小物管有可能在新条例实施后被淘汰出局。记者了解到,近期许多物业公司都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提前更改了企业名称。目前成都的万科、蜀信、润无声等一些物业公司已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将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改成了“物业服务公司”。四川蜀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物业企业的称谓变化,为物业企业明确了服务方向,同时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更明确了。但他同时称,新条例强调树立服务意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对业主服务,对小区内硬件设施还是以管理为主。四川润无声物业发展公司一负责人则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必然引起物业行业新一轮“洗牌”行动,物业服务比物业管理更加人性化。

      家住双楠小区的业主刘先生认为,新条例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规约”比“公约”更具约束力,以后小区内有规矩,业主就可以管得更宽了。

      一家物管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其实,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相互之间各自的职责范围。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将按合同提供服务,超出范围的服务要求就要由业主按管理规约自行解决,业主参与小区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以前,我们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现在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业主张小姐的话代表了许多业主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新条例实施后,如果物管不合格,炒掉物管将会比从前容易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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